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矿业权实地核查项目办公室:
根据2009年11底在昆明召开的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及矿核办发[2009]20号文有关要求,各省上报了应进行野外实测的矿业权基数,但是上报的基数口径不一致。部开发司明确,本次上报的矿业权实地核查基数将作为矿业权统一配号登记库更新换证基数;未纳入本次矿业权实地核查基数的矿业权将按照新设矿业权或矿业权变更的有关要求办理(见国土资厅发[2009]54号文)。为进一步规范上报基数,经研究决定,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业权实地核查项目办公室按照附件要求,填写《矿业权实地核查基数统计表》,并在12月25日12:00之前,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全国项目办。
全国项目办邮箱:kyqsdhc2009@mail.cgs.gov.cn
附件:矿业权实地核查基数统计表(样式)
全国项目办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