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矿业权实地核查项目办公室:
根据2009年11底在昆明召开的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现将近期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保全面完成矿业权实地核查野外实测工作
各地务必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全面完成矿业权实地核查野外实测工作。已完成野外实测任务的省份要利用剩余时间查漏补缺;未完成野外实测任务的省份要全力以赴,确保核查任务完成。年底前完不成核查任务的省份,国土资源部将从2010年1月1日起停止该省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统一配号,并在全国国土资源厅局长会上进行通报。
年底是否完成矿业权实地核查野外实测工作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核准矿业权基数。应核查的矿业权基数为2009年6月30日前设置的有效矿业权(不包括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对于确实不具备实地核查条件或者确无必要进行核查的矿业权,允许从矿业权基数中扣除,包括以下情形:(1)位于汶川特大地震灾区内的;(2)位于军事禁区内的;(3)位于少数民族维稳地区的;(4)有省政府文件明确规定一年以内将要关闭的,或矿业权人书面承诺一年以内放弃的;(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09〕936号)规定可以暂时不进行核查的。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2009年12月15日前,向国土资源部开发司以正式文件上报核准后的矿业权基数,符合上述情形,需从基数中扣除的矿业权,应附上名单及相关说明材料。经部审查批准后,从基数中扣除。
(二)网上上报矿业权实地核查的统计数据。各省按照要求通过网上月报系统上报到12月31日累计完成的野外实测数据。
(三)全国项目办组织进行抽查。2010年1月份,全国项目办将组织检查组,对各省矿业权实地核查野外实测工作进行抽查。若发现抽查的数据与上报的实测数据不符的,将按照“一票否决”的原则,认定全省未完成年度实测任务。
二、精心组织数据整理与成果验收工作
各地野外实测工作结束后,应尽快开展数据整理与成果验收工作。全国项目办近期将印发《矿业权实地核查检查验收指导意见》。野外验收对核查成果的野外抽查比例应不少于5%,核查成果验收时对矿业权边界拐点坐标的换算应进行100%复查。验收时,对于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可按照项目办的《补充技术要求》中“砂石粘土”类标准执行。
各省(区、市)应于2010年1月底前完成矿业权实地核查野外验收工作。如个别特殊地区无法按时完成野外验收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须向部开发司和全国项目办提出书面申请。
全国项目办将于2010年1月,选择1-2个省作为试点,开展部级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验收。
各省(区、市)要重视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的应用,核查成果除提供矿政管理部门应用之外,还应与矿业权人共享。
三、有序推进实地核查矿业权登记换证和登记数据库更新工作
由部信息中心牵头,加快辽宁、江苏两省权实地核查成果数据、矿业权换证与登记数据库更新的衔接试点工作进度;通过试点,尽快完成登记库软件升级。
部将于近期印发《实地核查矿业权登记换证与数据库更新工作方案》,推进实地核查矿业权登记换证和登记数据库更新。
四、保进度、保质量、保安全,做好保密工作
各省(区、市)要在确保工作进度的同时,严抓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在核查质量不放松的前提下,确保核查人员安全施工,并提高保密意识,按照国家有关地理要素保密的规定,做好实地核查成果数据、图件的安全保密工作。
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项目办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