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地质调查成果评价的指导意见》解读之八:
工程牵头实施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要提升地质调查成果的应用服务水平
来源:中国地调局
作者:地调局总工室
发布时间:2015-09-08
工程牵头实施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是地质调查项目实施的主体,是成果与产品的设计者和生产者。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指导意见》的精神,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好《指导意见》。一是工程首席和项目负责人要树立成果产品化的新理念,牢记成果评价的“四项基本准则”,在立项与设计阶段要充分开展项目需求调研分析,准确把握用户需求,设计好预期成果及产品内容和表达形式,确保成果形成后能满足用户使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重视阶段成果的及时转化与应用;在成果形成阶段要严格按照设计的预期成果,形成用户需求的成果产品,并及时提供用户使用;在后续服务阶段要针对用户需求,挖掘成果资料服务潜力,加强成果资料的二次开发利用,不断提高服务能力。二是工程牵头实施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要将成果评价的“四项基本准则”落实到项目自检互检、野外检查、中期评估、成果初审等管理环节,特别要严格监督检查成果产品的生产进度和质量,确保按时形成符合要求的成果与产品。三是各单位要重视成果的宣传和推广服务,及时将阶段成果、最终成果在《中国地质调查快讯》、《中国地质调查报》等报刊上发布;充分利用网络、主题成果交流发布会、行业学术研讨会和技术交流会等各类平台组织进行成果宣传与服务,不断提升地质调查成果的应用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