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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地质工作正处于重大转折时期,逐步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地质工作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地质工作。地质找矿工作应运而生地也从单一国家投资主体向多元投资主体转变,形成了公益性地质工作与商业性地质工作并存的新格局。这些重大转变,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找矿新机制,才能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实现资源的优化组合,实现地质找矿的重大突破。但是,目前,还存在诸多制约和影响地质找矿新机制建立的突出问题。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地质找矿工作的发展,必须尽快形成共识,切实加以解决。下面我就这方面的问题谈几点不成熟的想法。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理解新时期地质工作的科学内涵
1.现阶段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目前,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工业化阶段,实现现代化的任务非常繁重,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是我国现阶段的第一要务。这些都离不开资源的保障。李克强副总理在国土资源战略研究专家座谈会上明确提出“如何打破资源相对短缺的瓶颈制约,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突出问题。我们必须从国家战略层面考虑和谋划。”曾培炎同志在《人民日报》上署名文章中指出“加强矿产勘查,增加资源储量,是地质工作重中之重。”不言而喻,现阶段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地质找矿,增加资源储量,为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2.准确定位“三性”地质工作。温家宝总理在第三届全国地层会议上明确提出:“精心组建一支承担全国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的‘野战军’队伍,已刻不容缓。”“它的基本任务涉及区域地质调查,区域矿产及地下水资源远景评价,一部分战略性矿产及地下水源地和重大工程建设的前期地质调查,地质环境与灾害调查评价和专项防治,地质科学研究和勘查技术研究等诸多方面。”温家宝总理在全国国土资源厅局长座谈会中指出:“‘野战军’面向经济和社会发展,承担组织实施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和矿产资源远景评价工作,承担组织实施国家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和部分重大工程建设前期地质勘查等任务。”由此可见,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是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开展的基础性、区域性地质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向社会公众提供地质公共信息产品和服务。如区域地质图件、矿产资源远景调查和潜力评价报告等。
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应该是以能源矿产和国家急需的非能源矿产为主攻目标,以及国家实施重大产业政策需要开展的找矿工作。也就是说除公益性地质调查以外,由中央政府投资的地质勘查工作都属于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如地质勘查基金投入的地质勘查、危机矿山、现有油气田和资源枯竭城市的接替资源勘查等。
3.客观认识商业性地质工作。商业性地质勘查是以市场为导向,以营利为目的,依法开展的地质勘查活动。勘查成果由出资者依法处置并取得回报。如矿产资源的详查和勘探成果、工程地质勘查报告。从目前的情况看,商业性地勘工作还处在起步阶段,地质勘查市场发育还不完善,社会对地质勘查工作认识不深,投入回报信心不足,更多地不是为探矿和采矿活动为目的,而是为了炒作矿权。圈而不探,探而不采的现象严重地制约和阻碍了地质勘查市场的正常发育,也制约和阻碍了地质找矿的发展。因此,商业性地质工作成为地质勘查的主体有一个成长和发展的过程。现在有些主体观念认为商业性地质工作已成为地质工作的主体,企业已成为地质找矿的主体。这些认识都超越了中国经济发展现阶段的实际,超越了地质市场发育规律的实际。现阶段(工业化阶段),“三性”地质工作仍然是中国地质工作的主体、地质找矿的主体。体现国家意志,满足国家需求,拉动商业性地质工作。由此可以看出,现阶段商业性地质工作只是“三性”地质工作的延伸和补充。要逐步探索与矿业紧密结合的矿产勘查市场体制和机制,制定相应政策、法规,完善勘查工作的市场环境。
二、地质工作应该统一部署,实现整装勘查。
《决定》指出:“通过规划明确地质勘查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统筹全国地质工作布局,引导地质勘查资源合理配置。”要搞好全国地质工作的统一规划部署,正确引导地质工作布局和结构调整,避免工作重复、分散现象。既要有战略布局,也要有战役安排,还要明确时间序列和空间布局。同时,要做到点面结合、区域展开,多目标、多学科、多技术手段的综合部署,实现多渠道资金的统筹安排,聚焦于重点成矿带、重要矿集区、重要远景区,实现整装勘查,形成整装成果,要达到这一目标,必须做到:
1.明确中国地调局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全国地质工作的职能。《决定》中明确指出:“中国地质调查局统一部署组织实施中央政府负责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强化相关技术、质量、成果管理和社会化服务。”这也就明确了中国地质调查局对中央政府出资的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实行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包括地质调查中央地勘基金和危机矿山地质勘查等。
2.通过省部合作和市场机制实现国家、地方和企业资金的有机结合,并按照统一部署和组织,实现整装勘查。中央政府与省级政府在公益性地质工作的财政出资要合理分工,协调配合;两级地勘基金的使用要分工明确,互为补充。同时,要积极探索国家基金和社会资金的合理分工。
3.矿产资源管理为地质勘查提供友好环境和政策保证。一是在重点成矿区带空白区不再登记社会探矿权,而设立国家探矿权。国家项目勘查完成后,统一向社会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引进社会资金。二是对已有探矿权的探矿权人要按照统一规划、整装勘查以及探矿权管理的具体要求,可进行独立勘查,也可吸收社会资金和有技术实力的单位实行联合勘查。无力勘查的探矿权人可以退出勘查,国家制定退出补偿机制予以补偿。
4.中央、地方、企业在地质勘查中的合理分工,实现商业性和公益性地质工作的有效衔接。《决定》中明确提出:“开展公益性地质工作,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全国能源和其它重要矿产资源远景调查与潜力评价,全国性、跨区域、海域基础地质和环境地质的综合调查与重大地质问题专项调查。”“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基础地质、矿产地质和环境地质调查。”“国家地勘基金着重用于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的前期勘查。”“对可以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出资。”“对勘查风险大的能源和其它重要矿产资源,政府适当加大前期勘查力度,带动商业性勘查投资。”从《决定》中的规定,结合我自己的系统理解,我认为对于矿产勘查来说,现在由原来国家单一投入的一段式勘查模式转变成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地方、企业共同作用的多段式勘查模式,并且相互交错,相互作用和影响,显得异常复杂。但可从两个层面上去考虑:第一从空间上考虑,在重要成矿带和重要远景区实行国家地质工作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按照统一要求实施勘查,其它地区可由商业性地质工作开展。第二从时间序列或勘查阶段上考虑。公益性矿产评价工作,完成远景调查和潜力评价(预查);战略性矿产资源调查(包括地勘基金和危机矿山勘查项目等),可从普查开始直至做到详勘,地方资金可参入进来共同出资。从普查开始,在任何阶段只要有社会资金进入,国家可退出。如果没有社会资金进入,国家和地方政府继续投入,直到提交可利用的资源储量。而商业性地质工作中已取得探矿权的探矿权人必须按统一部署在规定时间进行内完成勘查。要完善地勘基金的运行方式,其资金流转可以通过财政税收等形成良性循环。
三、搭建资料信息共享平台
1.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组织管理体系、技术标准政策制度体系和基础支撑体系建设,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现代地质资料信息共享和社会化服务体系。
2.严格执行地质资料汇交制度。除了公益性地质成果资料,商业性地质成果也要向项目所在地的大区中心资料馆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交。
3.树立最终成果与阶段成果服务并重,馆藏机构的常规服务与专业机构的专题服务相结合的“全方位、全过程”大服务理念;建立馆藏机构的常规服务与专业机构专题服务相配合、优势互补的“大服务体系”。
4.加大资料数据加工处理、研究开发力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地质成果资料的信息化、数字化和网上服务水平,为社会公众提供全方位、多元化服务,进一步改变成果表达方式和服务手段。
5.建设国家地质资料数据中心和全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投资环境信息服务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地质勘查工作情况通报,扩大地质资料共享范围,定期组织地质找矿成果交流,促进区域找矿思路拓展。
四、建立激励机制
1.建立健全鼓励创新的地质人才开发机制和管理机制。造就一大批品德优良、基础厚实、知识广博、专业精深的地学新人。以重大地质勘查和科技攻关项目为依托,大力培养创新型人才、复合型人才和科技领军人才;项目负责人中要有一定比例的中青年技术骨干。
2.改善野外地质工作条件,对野外地质工作人员继续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政策,进一步提高地质工作者野外工作补助,鼓励优秀人才到第一线工作。逐步建立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勘查开采项目收益分配的新机制。
3.建立找矿激励机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由地质勘查基金投入的项目,在矿业权出让收益中扣除留给地勘单位一定比例的收益”,这一政策明确了地勘单位和个人从勘查成果收益中获得利益的合法性。国家财政地质勘查专项形成的矿业权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置,所得收益归国家所有并进行合理分配。保障地勘单位和直接从事勘查工作的人员享有地质找矿收益的权利,根据勘查矿种、阶段、地区等因素,矿业权出让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勘查单位收益。鼓励商业性矿产勘查制定有利于找矿的政策和措施,勘查出资人与地质勘查单位约定找矿收益分配比例。探索企业预设期权鼓励地质找矿有功人员的制度,建立地质勘查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矿产勘查项目收益分配制度。
五、组织体系保证
实现地质找矿新突破,最关键的是落实和推行新机制,使新机制在地质找矿中发挥作用,而组织体系是保证新机制落实的核心。组织体系中既要明确组织形式,又要明晰各方权责。
1.建立合作会商机制,成立服务于合作事宜的协调领导机构和工作小组,由省、部、地调局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对合作事宜进行决策、规划部署、协调、组织实施、技术咨询等。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沟通和交流,协调解决合作中的重大问题。
2.共同组织编制合作实施方案,组织重大合作项目的论证;组织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定有关技术标准和制度体系;联络、沟通、报告有关情况;协调资料共享和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3.地方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协调中央、地方、企业等各类地质调查项目的关系,依照双方认可的实施方案,投入必要资金加快推进基础地质调查、矿产勘查与地质环境监测,配合中国地质调查局(大区地调中心)实施勘查示范工程、重大理论攻关和关键技术方法试验。协调矿权设置、纠纷处理及外部环境;督促探矿权人按照勘查实施方案加快勘查进程,及时汇交地质资料。
4.中国地质调查局(大区地调中心):发挥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的基础、先行、示范作用,加强统一部署研究;加强基础地质调查、矿产远景调查和地质环境调查与监测,组织实施勘查示范工程;组织重大理论攻关和调查技术方法试验;汇总区域地质工作进展和成果;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技术交流。
5.不同资金渠道部署的项目由原资金管理部门按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对勘查队伍要制定统一标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省部合作要在一些成矿条件好,地勘环境好,地方政府重视的地方推行。鼓励先行先试,加强指导,正确引导,积累经验,形成制度成果,在全国推行。最终形成比较完善的长效机制,成为地质勘查的不竭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