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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地调发〔2010〕7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局)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 局及局属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系统、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行政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它业务的行政负责人对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各级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对本系统、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
第七条 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局系统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在局的领导下研究部署和指导局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及国土资源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
(三)定期分析局系统安全生产形势,听取、审议局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和工作安排,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组织实施重大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审议、提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意见,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第八条 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是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局人事教育部。其主要职责:
(一)督促检查各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并向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
(二)定期汇总局系统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意见;
(三)具体组织实施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承办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及重要活动;
(五)承办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局长安全生产职责:
(一)局系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局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审查批准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考核同级副职和局属单位行政正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情况;
(三)主持研究并批准重大安全生产措施,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十条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局长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负责主持召开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三)负责组织、领导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落实隐患整改计划;
(四)负责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和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其他局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分管业务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
(二)督促分管的职能部门在相关业务工作中纳入安全内容,并督促、检查实施;
(三)协助做好安全生产法律、规章制度、规程和岗位职责的贯彻落实。
第十二条 局属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和所属单位行政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审查批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负责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主持研究并批准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方案;
(五)负责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决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
第十三条 局属单位行政副职和其内设机构、下属单位、项目组以及职工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由各局属单位按照责任制的要求制定,并报局人事教育部备案。
第三章 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检查主要包括安全管理和现场安全检查。安全管理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基础工作的落实及执行情况;现场安全包括工艺、设备、储运、交通工具、仪器仪表、变配电、消防、维修和工业卫生等方面。
第十五条 局对局属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局属单位每半年对其下属单位(部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局属单位所属生产、作业单位(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车间、交通车辆、野外施工作业组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检查由同级分管安全生产的行政负责人组织,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前要制定安全检查工作方案,明确安全检查的重点内容和要求。
第十七条 实行隐患登记、分级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发现的隐患应进行登记,填写《隐患登记表》,并根据检查情况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
第十八条 局属单位对本单位隐患整改负全面责任。对因故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要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四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局属单位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普及安全知识,不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条 局属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规定,参加专门安全教育培训机构培训,或由局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培训。
第二十一条 局属单位要开展经常性的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培训主要内容:
(一)国家、部、局和本单位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规程;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知识,安全文化;
(三)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地方政府专门培训机构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 野外地质调查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由项目管理部门或地质调查项目组组织,每年培训不少于一次。培训内容:
(一)国家、部、局和本单位野外地质调查作业安全规定、规程;
(二)工作作业区人文、地理知识和野外生存、急救技能;
(三)有关事故案例和野外地质调查安全保障、应急处理措施。
第五章 安全生产报告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局实行安全生产工作季报制度。安全生产工作季度报告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上旬报局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要根据局应急预案规定程序和要求采取措施自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造成的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报告局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第二十七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发现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事故;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或瞒报、隐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事故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局实行安全否决制度。发生责任伤亡事故,局一年内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职工的重要表彰、奖励实行安全否决。安全否决不替代事故处理和处罚。
第六章 安全生产考核
第二十九条 局实行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制度。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为主要考核依据。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年度考核由各局属单位向局报送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中国地质调查局安全生产管理平台按照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规定进行自动考核评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复核。
中国地质科学院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年度考核由中国地质科学院负责提出初步意见报局。
第三十一条 各局属单位安全生产年度考核等次由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经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审议同意后,报局党组会议审定。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年度考核事故责任认定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交通、消防监管部门裁定的意见为准。没有责任裁定,或者需要界定考核责任的事故,由局安全生产委员会认定。下列事故列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考核:
(一)冠以本单位名称的单位或部门发生的事故;
(二)本单位控股经营的单位发生的事故;
(三)本单位将工程(任务)发包给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发生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内因安全生产工作受到通报批评的单位,取消本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评优、奖励资格。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奖惩,依据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规定进行奖惩。局对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单位,给予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含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同)适当奖励。
年度考核为“合格”的单位,按照“优秀”单位奖励标准的70%给予奖励。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给予单位通报,或给予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在一个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期内(两年),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单位,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并在当年按照“优秀”单位奖励标准的150%给予奖励;连续三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单位,当年按照“优秀”单位奖励标准的200%给予奖励;在两个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期内(四年),连续四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单位,授予‘安全生产标兵单位’称号,并在当年按照‘优秀’单位奖励标准的250%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局属单位负责其所属单位(部门)、职工的安全生产奖惩。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中国地质科学院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由中国地质科学院负责。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地质调查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2003年11月12日印发的《中国地质调查局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地调发〔2003〕157号)和2006年12月28日印发的《中国地质调查局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中地调发〔2006〕2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