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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地调办发〔2014〕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系统管理,根据国家信息、通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地质调查局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及局属单位和野外工作站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系统的监控管理及终端使用。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系统由监控管理平台和北斗终端设备两部分组成。
监控管理平台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技术支撑,包括出队审批、通知新闻、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培训课件、法律规章、月报季报等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和野外人员、车辆、飞机、船舶定位跟踪、交互通讯、接警处置、统计分析等日常安全保障监控。
北斗终端设备是野外人员、车辆、飞机、船舶的安全生产保障终端,包括个人终端、车载终端、机载终端、船载终端和指挥机。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系统运行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监控的原则。各单位各级业务、设备、财务、人事、车辆等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系统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五条 局生产安全技术中心是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系统运行的技术支撑机构,承担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系统的规划与建设、培训与指导、管理与维护、监视与应急等技术支撑工作。
第六条 局属单位是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系统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野外人员、车辆、船舶、飞机野外工作安全保障监控和出队安全审批,以及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系统日常管理、运行维护、使用培训、监控接警、终端配备等工作。
第七条 大区地调中心承担其所辖区域内野外工作突发事件接警、上报和相关应急处置工作;野外工作站承担其所辖区域内野外工作安全保障监视与接警处置工作。
独立部署运行安全保障监控系统的单位,负责其所部署运行系统的维护管理、日常监控、接警处置等工作。
第八条 承担野外工作的局属单位内设机构负责对其所管理的野外工作出队安全审核和野外工作安全保障监控。
项目组负责监督其所属野外工作组人员出队安全条件填报、收队注销,以及对所属的野外工作组野外工作安全保障监控和安全生产检查。
野外工作组出队前应填报出队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野外工作安全生产保障装备配备,以及野外工作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情况,及时登记安全生产检查和收队注销,正确使用终端设备。
第三章 终端配置
第九条 局属单位应依据局相关规定为本单位野外人员、车辆、船舶、飞机,配置个人终端、车载终端、船载终端、机载终端。
野外人员应配备个人终端,其中在艰险地区和承担应急抢险救灾、地质灾害排查任务的野外人员应每人配备个人终端。个人终端应至少包括主机、旅行充电器和备用电池。
野外车辆和地质调查船舶、飞机应分别安装车载终端、船载终端、机载终端,在野外工作期间未经批准不得拆卸和改动。
第十条 配置在局生产安全技术中心、大区地调中心和野外工作站的指挥机,未经允许不得调配和挪用。
第十一条 局属单位应制定北斗终端设备年度更新和配备计划,保障野外人员、车辆、船舶、飞机终端设备及时配备和更新。业务、设备、财务、人事、安全生产和车辆、船舶管理部门,应根据职责做好终端设备配备计划、采购、管理、培训和配发工作。
第四章 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局属单位采购配备的终端设备功能、技术指标和通讯协议应符合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系统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 在野外工作期间,北斗终端设备报位频度可根据安全保障和生产调度工作需要进行调整,调整范围为:
个人终端15—180分钟;
车载终端10—120秒;
船载和机载终端由使用单位依据工作要求决定。
第十四条野外车辆和地质调查船舶、飞机安装车载、船载、机载终端设备不得影响其自身安全。
车载终端电源开关应与车辆点火启动装置联锁。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系统用户实行实名注册制,用户密码由数字和字符组成,长度不少于8位。用户角色分配、权限设置应与用户实际工作职能一致。
第十六条 在野外投入使用的北斗终端设备应及时注册,注册内容包括北斗卡号、终端类型、生产厂家等信息,北斗终端设备应与野外工作实际使用人、车、船、飞机绑定。
第十七条 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系统的通知新闻、出队审批、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培训课件、法律规章、月报季报、基础数据等信息应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八条 在野外工作期间,独立部署运行安全保障监控系统的单位,应向局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系统报送监控数据每天不少于1次。监控数据以工作组为单元,包括野外人员、车辆、船舶、飞机的数量和位置信息等。
第五章 终端使用
第十九条 野外工作人员应正确使用终端设备,在野外工作期间应保证终端设备正常工作,持续开机,电池电量充足,严禁机卡互换和混用。
第二十条 在野外工作期间,个人终端应尽量减少通讯频率,每天至少主动报位1次。在艰险地区和承担应急抢险救灾、地质灾害排查的野外人员应服从调度指挥,增加终端设备自动报位和主动报位频度,个人终端主动报位应每天不少于2次。
第二十一条 个人终端、车载终端、船载终端、机载终端,收到调度指令、求助信息应及时响应。野外工作组收队后应及时进行收队注销。
第二十二条 发生突发事件,野外工作人员应保持终端设备通讯畅通。发生误报警,应及时解除报警,并向监控平台发送短信说明。
第六章 使用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系统运行数据是局属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和安全生产否决的重要数据,局生产安全技术中心和局属单位对数据保存、保密负责。
第二十四条 局属单位及其内设机构、项目组、工作组和野外人员没有按照本规定配备、使用终端设备,或者对安全保障监控、接警处置不力,应对所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二十五条 野外人员误操作报警未及时解除,应对所造成的后果负责,造成严重影响的,应追究野外工作组和项目组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非局属项目承担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地质调查局人事教育部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