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地质调查项目阶段性成果提供利用的通知

中地调发〔 2006 〕 92 号


 

  
各局属单位:

    为规范地质调查项目阶段性成果提供利用,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接收保管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中地调发 〔 2005 〕 167 号)(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现就地质调查项目阶段性成果验收和提供利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 对 以图幅为基本单元的数据库建设项目和图文地质资料数据库项目,应按年度进行验收;其它数据库在主体基本建成后,应进行阶段验收;数据库维护更新项目,应按年度进行验收; 对社会确有需要的其它地质调查项目阶段性成果的验收,由地调局确定。

    2. 通过验收的阶段性成果资料,应及时向地调局资料管理单位提交。

    3. 阶段性成果资料对社会提供利用和服务,按《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接收保管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4. 通过阶段验收并提交过阶段性成果资料的地质调查项目,在结题时仍应按照局有关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写总报告,并完成全部资料的提交工作。

中国地质调查局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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